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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340号

陈世仁、刘秋芳等与平果县华桂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世仁,刘秋芳,陈熙,平果县华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340号原告陈世仁。原告刘秋芳。原告陈熙。被告平果县华桂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仁、刘秋芳、陈熙与被告平果县华桂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