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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字第257号之一

徐某与李某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