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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87号

崔××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times,李×&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87号原告崔××,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胜言,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