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87号原告崔××,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胜言,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