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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191号

谢继军与刘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继军,刘家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191号原告谢继军,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刘家友,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继军与被告刘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维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