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指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焕。
被执行人:韩庆福。
被执行人:山东中旌威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庆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广绥。
被执行人:东营市宇鸿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和,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瑞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宝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巴希斌。
被执行人:刘玉君。
被执行人:赵志昌。申请执行人李明焕与被执行人韩庆福、山东中旌威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董广绥、东营市宇鸿工贸有限公司、东营瑞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巴希斌、刘玉君、赵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东仲字第3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韩庆福、山东中旌威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董广绥、东营市宇鸿工贸有限公司、东营瑞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巴希斌、刘玉君、赵志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明焕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6日该院裁定该案由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16年1月29日,申请人李明焕与被执行人巴希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李明焕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巴希斌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解除对其采取扣留、查封措施。现其余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其余被执行人韩庆福、山东中旌威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董广绥、东营市宇鸿工贸有限公司、东营瑞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刘玉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东仲字第3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军辉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褚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