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2执262号侯小运、侯祖现、李彩英:你与王某甲、王某乙彩礼款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3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疑履行金)执行标的为36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5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附:执行账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县支行;账号:1751;经办人:王西峰;电话:0558一8616516;手机:1396559****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TDH06EAJ@AH:你(单位)与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O一六年二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