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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21号

杨远芳与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远芳,邱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杨远芳,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邱文,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住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邱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文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邱文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锡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