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06333-1号原告高梦曙。委托代理人郭青、李密,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高梦曙与杜刚、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梦曙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梦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占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卢 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