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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06333-1号

高梦曙与杜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梦曙,杜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06333-1号原告高梦曙。委托代理人郭青、李密,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高梦曙与杜刚、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梦曙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梦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占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卢 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