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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511号

青岛江山辉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与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清音山水园林有限公司、LLI园林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江山辉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清音山水园林有限公司,LLI园林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王卫军,刘秀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江山辉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委派代表:周友康。被执行人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吕明。被执行人青岛清音山水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被执行人LLI园林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授权代理人:王卫军。被执行人王卫军,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秀云,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方园公证处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0152号执行证书已生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过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产等财产。但此财产设有优先权,优先权人所申请执行的案件已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庆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