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德。被执行人曹俊兰。申请执行人张义德与被执行人曹俊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张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曹俊兰公告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俊兰履行执行事项为:
一、给付欠款6000元。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曹俊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俊兰的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