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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23-1号

张义德与曹俊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义德,曹俊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德。被执行人曹俊兰。申请执行人张义德与被执行人曹俊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张民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曹俊兰公告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俊兰履行执行事项为:

一、给付欠款6000元。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曹俊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俊兰的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