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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87号

李玉婷与徐秀锦、张安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婷,徐秀锦,张安居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婷,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徐秀锦,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张安居,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婷与被执行人徐秀锦、张安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徐秀锦、张安居应当偿还申请人李玉婷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向法院举报后,法院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