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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执28—2号

郭东兵与郭青平、杜青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28—2号申请人郭某甲,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某,男,1970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甲与郭某乙、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了结,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