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28—2号申请人郭某甲,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某,男,1970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甲与郭某乙、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了结,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