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首页
- 裁判文书
- 2016年
- 2月
- 12日
- 文书详情
- 法院
- 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2-12
- 公开日期
- 2016-06-01
- 所属地区
-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 一审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 徐朝阳,胡岳雄,岳阳泰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