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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892号

徐朝阳与胡岳雄、岳阳泰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朝阳,胡岳雄,岳阳泰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