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沛芳,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7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