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等人。被执行人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劳动人身争议仲裁委员会沂劳人仲案字(2015)第15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雁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天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