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程效友,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涡阳县公吉寺镇大赵行政村程楼自然村***号。被执行人张友青,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公吉寺镇大赵行政村新张楼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程效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友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友青银行存款10762.07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梅洪刚二0一六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