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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209号

葛春莉与朱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春莉,朱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09号

申请执行人:葛春莉,女,1968年3月2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朱竟杰,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葛春莉与朱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