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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339-6号

李芝与左清华、李风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芝,左清华,李风梅,王吉剑,谭同和,张兴智,XX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339-6号申请执行人李芝。被执行人左清华。被执行人李风梅。被执行人王吉剑。被执行人谭同和。被执行人张兴智。被执行人XX光。申请执行人李芝与被执行人左清华、李风梅、XX光、王吉剑、谭同和、张兴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芝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清华、李风梅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留被执行人XX光、王吉剑、谭同和、张兴智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乐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