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339-6号申请执行人李芝。被执行人左清华。被执行人李风梅。被执行人王吉剑。被执行人谭同和。被执行人张兴智。被执行人XX光。申请执行人李芝与被执行人左清华、李风梅、XX光、王吉剑、谭同和、张兴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芝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清华、李风梅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留被执行人XX光、王吉剑、谭同和、张兴智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乐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