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458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晶,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晶,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在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由于我签订协议书的时候一时冲动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实际婚生女孩张某某甲出生才四个月,被告张某某工作经常驻外,无暇照顾孩子,孩子只能由住在农村的爷爷奶奶照顾,这些都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为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我要求婚生女孩张某某甲由我抚养。变更抚养权后,被告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我保证被告的探望权。
被告张某某辩称,婚生女孩张某某甲由我抚养,是我与原告冯某某2015年11月24日在兰州市��宁区民政局离婚时自愿达成的协议。我为了抚养孩子,放弃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冯某某自离婚到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不到两个月,期间,孩子由我抚养的客观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频繁变更孩子的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离婚的事实。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离婚的事实以及双方未签名的协议书证明协议起初,双方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孩子的户籍身份信息,孩子户口与原告在一起的事实以及孩子现年五个月的事实。3、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及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做了节���放环手术,无生育能力。4、派出所出警记录,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脾气暴躁不宜抚养孩子。5、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店面照片原件五张,证明原告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中离婚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中第二条写明孩子由甲方抚养,恰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未签字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对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协议中写明孩子应由被告抚养,所以此份证据不能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恰恰印证了孩子由被告抚养的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做的是节育放环手术,并不影响原告今后的生育。对证据4有异议,不能说明被告不能抚养孩子。对证据5份有异议,房屋是按揭贷款购买的,现在还有许多债务,车辆也是按揭购买的,不能证明原告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离婚证复印件,内容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三份离婚协议书,其中在民政局依法签订并加盖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印章的,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其余两份,虽一份无印鉴、一份无签字,但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了原告与孩子的户籍信息,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3,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及门诊病历,门诊病历上显��的是冯某某做的是节育放环手,而非绝育手术,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4,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一份,只能证明被告张某某对原告冯某某有过推打行为,但不能证明被告张某某对孩子有过家暴行为,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5,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理发店照片五张,经被告质证,房屋与车辆均为按揭购买,至今还存在许多债务,原告对此表示承认,但辩称其有能力偿还。对于权属未定财产的证明力,本院不予以确认。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不到两个月,原告就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3、中国电建集团哈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原��一份,证明被告每月有固定的休假,有时间照顾孩子。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向法庭出示的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自愿离婚协议书》,其具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并加盖了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的印鉴,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系中国电建集团哈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加盖该公司的公章,证明被告每月有固定的休假,有时间照顾孩子,其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以上已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在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女孩张某某甲由张某某抚养,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冯某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被告张某某将孩子带回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王寨村老家,由张某某及其父母共同抚养。2015年12月10日,原告冯某某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时冲动,放弃了孩子抚养权并以被告张某某存在诸多不宜抚养孩子的因素为理,向本院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诉讼。
本院认为,婚姻当事人在民政局已依法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办完了离婚手续,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协议内容的法律约束。若无特殊情形、事由发生或者双方在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协议内容反悔。本案中焦点是:是否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类具体情况,即: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在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期间没有发生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三份不同的离婚协议书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作了反复的思量。原告冯某某以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时冲突放弃了孩子抚养权以及被告张某��存在诸多不宜抚养孩子的因素为由,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张某某抚养婚生女孩张某某甲,对孩子也无不利影响。故本院对原告冯某某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冯某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继宏
审 判 员 刘中宏
代理
审判员 贾如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