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汤平安
审 判 员 方 静
人民陪审员 周良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莎 微信公众号“”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汤平安
审 判 员 方 静
人民陪审员 周良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