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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初字第1809号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汤平安

审 判 员  方 静

人民陪审员  周良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