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867号原告李兴昌,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牟跃川,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昌与被告牟跃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昌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昌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