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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0867号

李兴昌与牟跃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兴昌,牟跃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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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867号原告李兴昌,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牟跃川,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昌与被告牟跃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昌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昌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