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谢平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牛扶先,女,汉族。被执行人荣华锰业(永州)有限公司。申申请执行人谢平安、牛扶先与被执行人荣华锰业(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荣华锰业(永州)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谢平安、牛扶先案款45.221万元,承担执行费26683元,尚有45.221万元案款及执行费未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荣华锰业(永州)有限公司虽有机械设备,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另经查询在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