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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执195号

郭锐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清华,郭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杨清华,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望市村414号。

被执行人:郭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左家夼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锐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支行火车站分理处有储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锐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支行火车站分理处账户为6222021606008828397的储蓄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