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杨清华,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望市村414号。
被执行人:郭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左家夼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锐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支行火车站分理处有储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锐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支行火车站分理处账户为6222021606008828397的储蓄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