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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35号

原告杨玲诉被告俞勇、刘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玲,俞勇,刘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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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35号

原告:杨玲。

委托代理人:鲍宇宙,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勇。

被告:刘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露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诉被告俞勇、刘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玲于2016年2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

审判员  汪小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