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35号
原告:杨玲。
委托代理人:鲍宇宙,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勇。
被告:刘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露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诉被告俞勇、刘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玲于2016年2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玲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撤回对被告刘华的起诉。
审判员 汪小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