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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940号

刘朋云与刘建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朋云,刘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朋云。委托代理人田智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明。委托代理人唐保娥。委托代理人蒋文仪,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朋云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建明与刘朋云系同村同组村民,为生产生活方便,1998年2月,刘建明将自己承包的砖瓦头的0.25亩责任田与刘朋云承包的水口山的0.25亩责任田进行了互换。刘建明在互换后的水口山责任田里打了水井并管理使用至今。互换后,双方于2008年8月24日又签订了租田协议书,刘朋云将砖瓦头的两块责任田(含从刘建明处互换所得的责任田)出租给刘朋云制砖用。在履行合同中,由于刘建明未及时支付租金,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11月7日两次发生肢体冲突并均受伤,2010年1月26日,经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处,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土地纠纷问题,原刘建明的基地如果本村人都通过,刘朋云也通过,如果村民都不通过,刘朋云也不通过。原刘建民租刘朋云田地,按每年每亩800斤谷子付给刘朋云,租金每年11月30日前付清,每100斤谷子按80元人民币抵现金”。但此后,双方均消极履行租田协议,刘建明将2012年至2014年的租金960元交到村干部刘某某处。刘建明遂于2014年10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刘朋云的口头互换承包地的协议有效。刘朋云则于2014年12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田协议,并要求刘建明退还互换的承包地(已另案处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刘建明与刘朋云系同村同组村民,为生产生活方便,经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协议,于1998年始将责任田互换至今16年,且互换期间(即2008年)刘建明与刘朋云就互换后的责任田签订了租田协议,双方之间已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法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对刘建明要求确认双方的口头互换承包地的协议有效应予以支持。刘朋云以双方责任田互换系临时互换,且有书面协议约定退还期限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刘建明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有瑕疵,且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判决:刘建明与刘朋云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朋云负担。刘朋云上诉称,刘建明拒不履行协议,将临时调换的责任田里打水井,试图永久性霸占其责任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对协议书刘建明的签名进行鉴定并由刘建明承担上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刘建明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建明与刘朋云为生产生活方便,于1998年协商一致将砖瓦头的0.25亩责任田与水口山的0.25亩责任田进行互换,双方之间已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责任田互换后双方各自管理使用,多年来并无争议,原审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刘朋云上诉称责任田系临时调换,刘建明打水井是为了霸占刘建明的责任田与本案事实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刘建明是否存在拒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以另案处理。综上,刘朋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80元,由刘朋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子腾

审 判 员  陈平军

审 判 员  贺显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