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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192号

袁言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言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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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192号申请执行人袁言虎,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执行(2015)西充民初字第3524号袁言虎诉被告曾俊敏、曾志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本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