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709号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孟荣臻,农民。
被告:于传地,农民。
被告:朱长青,农民。
被告:袁东生,农民。
被告:朱后法,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荣臻、于传地、朱长青、袁东生、朱后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