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国,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利辛县张村镇程岗楼村程岗楼新编**户-1。被执行人李玉娟,女,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涡阳县城关镇团结路77-A-.现住涡阳县化肥厂车队。申请执行人程国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玉娟银行存款99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宋 超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