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执64号

程国国与李玉娟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国国,李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程国国,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利辛县张村镇程岗楼村程岗楼新编**户-1。被执行人李玉娟,女,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涡阳县城关镇团结路77-A-.现住涡阳县化肥厂车队。申请执行人程国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玉娟银行存款99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宋 超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