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怀德,男,1963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继伟,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小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怀德、赵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怀德、赵继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怀德、赵继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怀德、赵继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