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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515号

李金停与刘怀德、赵继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停,刘怀德,赵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怀德,男,1963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继伟,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小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怀德、赵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怀德、赵继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怀德、赵继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怀德、赵继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