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5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刘水平,男。被执行人王洪菊,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水平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晓华
审 判 员 严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龙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