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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5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水平、王洪菊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水平,王洪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5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德煌,局长。被执行人刘水平,男。被执行人王洪菊,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9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水平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晓华

审 判 员  严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龙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