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4887号原告刘锋锋,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华,男,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黄养森,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刘锋锋与被告黄永华、黄养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华、黄养森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9日被告黄永华因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其收到原告借款现金后于当日出具了一份《借款条》交原告收执,被告黄养森自愿为被告黄永华本次借款提供连带��保。此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偿还借款。现请求判令:
一、被告黄永华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黄养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永华、黄养森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永华、黄养森于2013年1月9日向原告刘锋锋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兹向刘锋锋借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整。以此为凭。借款人:黄永华……担保人:黄养森”。此后,被告黄永华未能依约还款,被告黄养森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刘锋锋提供的借条、身份证及原告刘锋锋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黄永华向原告刘锋锋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黄养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黄永华未按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黄永华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养森自愿为被告黄永华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黄养森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永华追偿。被告黄永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锋锋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黄养森对被告黄永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永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4300元,由被告黄永华、黄养森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新竹
代理
审判员 郑丹红
代理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珊珊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