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刘树东,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荣,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81871-1,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刘飞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武相,系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东与被告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758.0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刘树东负担。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五日
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