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缪海燕,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xxx号x栋xxx。委托代理人严振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书房路xx号。身份证号:××。被告董善超,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河东上街东路x横巷x号。被告钟蔼霞,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海燕诉被告董善超、钟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依时到庭且未能说明不到庭的正当理由,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为1330元由原告缪海燕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家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