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2002年5月29日出生,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彭景卫,律师。被执行人苏某甲,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甲子女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