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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067号

翁连旺与苏志钦、张昌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连旺,苏志钦,张昌玲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67号申请执行人翁连旺,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志钦,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张昌玲,又名张小红,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翁连旺与被执行人苏志钦、张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苏志钦、张昌玲应当偿还申请人翁连旺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向法院举报后,法院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