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龙翔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尚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川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川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卫军
审判员 胡忠诚
审判员 马庆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