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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1032号

赵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03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丁某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