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03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丁某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瑄 来自:
赵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03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丁某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