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许宗琦,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齐忠义,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
二O一六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范钦鑫
审 判 员 张越山
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鲁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