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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67号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许宗琦,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齐忠义,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

二O一六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范钦鑫

审 判 员  张越山

人民陪审员  刘春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鲁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