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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32号

刘某某与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寺镇。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1946年8月21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寺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方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某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9652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9652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某某价值7965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