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寺镇。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1946年8月21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寺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方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某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9652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9652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某某价值7965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