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王畔军,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王恒友,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限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恒友的银行存款42195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春芳
审 判 员 颜景雷
代理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