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毅,男,1966年4月26i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金发明,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童天桃,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