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驻马店市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3号。
负责人:赵国升被告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暴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