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666号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管世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卓,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和申诉,收取执行款物、法律文书等)。被告王琳,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陈峰,男,系被告王琳的丈夫,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颜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