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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二初字第724号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颜某甲偿还汽车修理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某甲,颜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民二初字第724号原告雷某甲,男。被告颜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诉被告颜某甲偿还汽车修理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某甲于2016年2日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曹诗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