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王毫,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川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川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卫军
审判员 胡忠诚
审判员 马庆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