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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513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法定代理人王毫,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川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川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卫军

审判员  胡忠诚

审判员  马庆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