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丙、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016,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3月27日自动到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16日由雷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丙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度,广东电网公司颁发了《关于下达公司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关于下达广东电网公司2013年第一批农网改造升级专项项目的通知》,要求对“应改未改”的自然村台区进行升级改造。雷州供电局辖区内农网改造指标申报程序是:供电所根据“应改未改”的相关自然村的用电和线路使用情况,向雷州供电局申报农网改造计划;雷州供电局审核、决定对相关自然村进行农网改造后把改造项目下达到供电所;在项目改造过程中,供电所监督工程队做好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以及参与验收等工作。在xx镇xx村农网改造工程动工前,xx供电所职工陈某丁向xx村干部提出,要加快该村农网改造进度,需送10000元(人民币,下同)给被告人陈某丙(时任xx供电所副所长并负责该所全面工作)。xx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经商议并同意后,于2013年11月5日,黄某乙干部在xx镇xx酒家宴请了陈某丙、陈某乙等人,并将10000元交给陈某乙。事后陈某乙将该10000元放在陈某丙办公室抽屉里并告知陈某丙。因xx村村民事后向供电部门举报,供电部门对陈某丙、陈某乙等人进行调查时,陈某丙、陈某乙只承认接受黄某乙干部宴请,故雷州供电局认定陈某丙、陈某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后,陈某丙、陈某丁因担心xx村村民继续向有关部门举报,故于2014年3月25日,陈某丙在其办公室将10000元退回给xx村干部,并要求该村干部写下没有向陈某丙和陈某乙送过红包的承诺书。于2015年3月27日,陈某丙主动到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在雷州市xx镇xx村农网改造期间,被告人陈某丙利用其担任客路供电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该所职工陈某乙非法收受黄某乙所送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丙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度,广东电网公司颁发了《关于下达公司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关于下达广东电网公司2013年第一批农网改造升级专项项目的通知》,要求对“应改未改”的自然村台区进行升级改造。雷州供电局辖区内农网改造指标申报程序是:供电所根据“应改未改”的相关自然村的用电和线路使用情况,向雷州供电局申报农网改造计划;雷州供电局审核、决定对相关自然村进行农网改造后把改造项目下达到供电所;在项目改造过程中,供电所监督工程队做好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以及参与验收等工作。在xx镇xx村农网改造工程动工前,xx供电所职工陈某丁向xx村干部提出,要加快该村农网改造进度,需送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陈某丙(时任xx供电所副所长并负责该所全面工作)。xx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经商议并同意后,于2013年11月5日,黄某乙干部在xx镇xx酒家宴请了被告人陈某丙及陈某乙等人,并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陈某乙。事后陈某乙将该人民币10000元放在被告人陈某丙办公室抽屉里并告知被告人陈某丙。因xx村村民事后向供电部门举报,供电部门对被告人陈某丙及陈某乙等人进行调查时,被告人陈某丙及陈某乙只承认接受黄某乙干部宴请,故雷州供电局认定被告人陈某丙及陈某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后,被告人陈某丙及陈某丁因担心xx村村民继续向有关部门举报,故于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丙在其办公室将人民币10000元退回给xx村干部,并要求该村干部写下没有向被告人陈某丙和陈某乙送过红包的承诺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丙于2015年3月27日,主动到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乙、陈某丁证人的证言;2.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3、人事档案资料、人事任免文件;4、广东电网湛江雷州供电局营业执照;5、雷州市供电局提供的客路镇竹园酒楼收据、黄坡村会计梁存荣提供的客路供电所退回该村干部与陈某丙、陈某乙等人吃饭费用收据;6、雷州市供电局提供的客路镇黄坡村农网改造竣工验收报告;7、雷州供电局对陈某丙、陈某丁作出的《关于湛江雷州供电局客路供电所部分干部员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问题的通报》、《关于雷州供电局客路供电所陈某丙等同志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雷州供电局关于给予陈某丙等三位同志处罚的决定》以及承诺书等书证;8、被告人到案经过;9、雷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资料等。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在雷州市客路镇黄坡村农网改造期间,被告人陈某丙利用其担任客路供电所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通过该所职工陈某丁非法收受黄坡村贿赂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丙在案发后,能主动到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某丙在提起公诉前,能真情悔罪、积极退赃。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免予刑事处罚。为惩治腐败,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书如下:被告人陈某丙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俊传
审 判 员 王 乔
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