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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执66号

董福军与杨玉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福军,杨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董福军,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杨玉江,男,1970年8月10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董福军与被执行人杨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玉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玉江履行了(2015)突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马 丰

审判员 赵振东

审判员 徐庆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