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邹远富。被执行人周万军。被执行人张泽平。邹远富与周万军、张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万军的银行存款8039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启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