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2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刁伟。申请执行人王锦莲。申请执行人吴丹。被执行人四川巨达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达文。刁伟、王锦莲、吴丹与四川巨达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龙劳人仲案字(2015)11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巨达新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启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