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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275号

周某某与王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屈原管理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柳谭乡。被执行人陈某,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柳谭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18000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